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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9年民法复习内容-河北成教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9日

       第二部分物权  第八章物权概述与物权的变动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它可以由若干相对集中的法条系统表明,也可以分散体现于有关条文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保护方法等,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否则,行为统归无效,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机关对不法行为人都不承担物权的义务。现代各国大都采取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主要有:

    1.物权的变动和保护方法法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2.物权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即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力。

    3.物权内容法定。即对于物权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内容。

    4.物权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其他物权。

  理解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 一物一权中的“一物”的含义

  2. 这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如何确定物权的客体。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而

  这种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不是物理上的,而应是法律上的。所以,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即使一个物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是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法律也可以确认其为物权的客体。相反,某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如果法律规定其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的话,其也不能成物权的客体。

  2.一物一权主义具有相对性

  即一物一权主义并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当物权变动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办法向社会公开宣示,让物权的不特定义务主体知道物权的变动或者物权新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证物权变更的正确进行。在现实中,动产的权利变更,以实际的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重要的动产同时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的权利变更以登记为公示的方法。在涉及到不动产或重要动产交易时,相关人可以自由到相关部门查阅登记记录,以达到长期公示目的。

  2.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 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贯彻公信原则,在进行物 权交易时,就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有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 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不动产物权是否采取 公信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会有显著的差异。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出发,应当赋予不动 产物权登记以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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